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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直属学校(单位)旧校舍拆除实施办法
2003-2-13 17:09:02  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办法



                成教技发[2003]05号

            关于直属学校(单位)旧校舍拆除实施办法

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(单位):
 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市教育局成教计[2001]69号关于“成都市教育局基本建设暂行管理办法”的文件精神,现将直属学校(单位)旧房拆除拍卖程序及相关要求说明如下,请各直属学校(单位)照此执行。
  一、适用范围
  1、经有关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;
  2、因学校(单位)建设需要,经批准需进行拆除的旧房。
  二、实施步骤:
  1、拆除旧校舍,必须持有关批文(鉴定意见书或立项批复)到技装所房管科办理手续。
  2、经房管科审定同意后,书面下达旧房拆除通知书。
  3、由直属学校(单位)选定三家以上具有资质的拆房单位,在公开、公平、公证的原则下,由房管科和学校(单位)共同组织拍卖(拍卖底价由房管科根据旧房结构和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),并从质量、工期、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比较,择优选取旧房拆除单位。
  4、中标后,直属学校(单位)应与拆除单位签定合同。合同内容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:
(1) 拍卖拆除旧房名称;
(2) 拆除旧房面积;
(3) 拍卖总价;
(4) 拆除的期限;
(5) 拆除所需办理的手续;
(6) 拆除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;
(7) 场内清运(含清运保证金、超期违约金);
(8) 拆除完毕后的验收等。
  5、旧房拆除后,由房管科与直属学校(单位)共同办理产权注销。学校财务上应按有关固定资产核销办法对固定资产帐户进行调整。
  6、拆迁残值收入原则留于本校,但只能作为校舍修建、维修的专项资金,按预算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使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




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


主题词:旧校舍 拆除 办法
报送:市教育局赵学范副局长、市教育局计财处
发送:直属学校(单位)
发文单位:成都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所 打印60份

阅读次数:6543次   发布日期:2004-9-16 14:53:00  放入收藏夹   打印   向朋友推荐  [关闭窗口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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