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2003-2-13 17:09:02
办法
成教技发[2003]05号
关于直属学校(单位)旧校舍拆除实施办法
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(单位):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市教育局成教计[2001]69号关于“成都市教育局基本建设暂行管理办法”的文件精神,现将直属学校(单位)旧房拆除拍卖程序及相关要求说明如下,请各直属学校(单位)照此执行。 一、适用范围 1、经有关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; 2、因学校(单位)建设需要,经批准需进行拆除的旧房。 二、实施步骤: 1、拆除旧校舍,必须持有关批文(鉴定意见书或立项批复)到技装所房管科办理手续。 2、经房管科审定同意后,书面下达旧房拆除通知书。 3、由直属学校(单位)选定三家以上具有资质的拆房单位,在公开、公平、公证的原则下,由房管科和学校(单位)共同组织拍卖(拍卖底价由房管科根据旧房结构和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),并从质量、工期、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比较,择优选取旧房拆除单位。 4、中标后,直属学校(单位)应与拆除单位签定合同。合同内容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: (1) 拍卖拆除旧房名称; (2) 拆除旧房面积; (3) 拍卖总价; (4) 拆除的期限; (5) 拆除所需办理的手续; (6) 拆除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; (7) 场内清运(含清运保证金、超期违约金); (8) 拆除完毕后的验收等。 5、旧房拆除后,由房管科与直属学校(单位)共同办理产权注销。学校财务上应按有关固定资产核销办法对固定资产帐户进行调整。 6、拆迁残值收入原则留于本校,但只能作为校舍修建、维修的专项资金,按预算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使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
主题词:旧校舍 拆除 办法 报送:市教育局赵学范副局长、市教育局计财处 发送:直属学校(单位) 发文单位:成都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所 打印60份 |